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下載一首歌隨時要坐監

面 對 猖 獗 的 網 上 侵 權 行 為 , 政 府 昨 日 推 出 諮 詢 文 件 , 建 議 將 非 法 下 載 列 作 刑 事 化 , 最 嚴 厲 是 網 民 日 後 只 要 未 經 版 權 擁 有 人 同 意 , 下 載 一 張 圖 片 或 一 首 歌 , 都 隨 時 要 鎯 鐺 入 獄 。 政 府 又 提 出 多 項 辣 招 , 包 括 賦 予 執 法 人 員 入 屋 搜 證 的 權 力 , 及 設 立 法 定 賠 償 金 額 等 。 互 聯 網 業 界 擔 心 矯 枉 過 正 , 扼 殺 網 上 言 論 自 由 , 又 不 排 除 若 因 此 成 本 增 加 會 轉 嫁 消 費 者 。

當 局 可 入 屋 搜 證
政 府 現 時 主 要 以 《 版 權 條 例 》 作 為 打 擊 網 上 侵 權 的 法 律 工 具 , 根 據 該 條 例 , 未 獲 授 權 的 上 載 行 為 可 招 致 刑 責 , 最 高 入 獄 四 年 及 按 每 件 侵 權 物 品 罰 款 5 萬 。 至 於 幾 乎 所 有 網 民 都 曾 經 試 過 的 非 法 下 載 , 則 只 須 面 對 民 事 責 任 。

工 商 及 科 技 局 參 考 過 法 國 、 德 國 及 美 國 等 九 個 有 法 例 打 擊 網 上 侵 權 行 為 的 國 家 情 況 後 , 建 議 將 非 法 下 載 行 為 刑 事 化 , 並 提 出 多 個 建 議 方 案 , 其 中 最 嚴 是 任 何 人 只 要 未 獲 授 權 下 載 一 篇 文 章 或 圖 片 , 便 可 遭 到 刑 事 檢 控 ; 但 該 局 也 建 議 , 只 將 對 版 權 擁 有 人 造 成 直 接 商 業 損 失 的 侵 權 行 為 , 才 列 入 刑 事 化 。 該 局 又 建 議 賦 予 執 法 人 員 權 力 , 有 需 要 時 可 以 對 涉 嫌 侵 權 的 網 民 進 行 入 屋 搜 證 。

現 時 將 非 法 下 載 列 作 刑 事 化 的 國 家 , 包 括 法 國 及 德 國 , 最 高 罰 則 分 別 是 監 禁 三 年 及 罰 款 15 萬 歐 元 ( 約 153 萬 港 元 ) , 以 及 監 禁 三 年 或 罰 款 , 但 兩 國 過 去 兩 年 最 重 的 判 罰 案 例 , 發 生 於 05 年 的 法 國 , 該 名 非 法 上 、 下 載 超 過 1 萬 首 音 樂 作 品 的 網 民 , 遭 判 罰 13,200 歐 元 ( 13 萬 多 港 元 ) 。

除 了 針 對 網 民 , 該 局 也 同 時 向 互 聯 網 供 應 商 埋 手 , 包 括 建 議 強 制 供 應 商 記 錄 用 戶 所 有 網 上 活 動 , 並 訂 明 供 應 商 若 知 悉 用 戶 進 行 侵 權 行 為 而 又 不 採 取 行 動 , 也 等 同 侵 權 ; 又 建 議 簡 化 法 律 程 序 , 容 許 版 權 擁 有 人 可 強 制 互 聯 網 供 應 商 交 出 懷 疑 侵 權 的 網 民 資 料 。 另 外 , 由 於 現 時 不 少 網 上 侵 權 行 為 均 難 以 計 算 出 對 版 權 擁 有 人 造 成 的 實 際 損 失 , 政 府 也 建 議 設 立 一 個 賠 償 的 法 定 金 額 , 一 經 法 庭 裁 定 為 非 法 下 載 , 便 須 按 該 金 額 賠 償 。


網 民 : 擾 民 傑 作
工 商 及 科 技 局 局 長 王 永 平 表 示 , 政 府 並 沒 有 既 定 立 場 , 由 昨 日 起 至 明 年 四 月 底 , 會 諮 詢 業 界 意 見 , 並 會 舉 行 公 眾 論 壇 。 政 府 消 息 人 士 表 示 , 刑 事 化 並 非 唯 一 選 擇 , 政 府 是 希 望 毋 須 立 法 , 在 現 有 的 條 例 及 機 制 下 作 出 調 整 去 打 擊 侵 權 行 為 。

網 民 對 諮 詢 文 件 內 容 的 建 議 普 遍 反 感 , Uwants 討 論 區 網 友 「 特 遣 隊 」 說 : 「 香 港 政 府 繼 銷 售 稅 , 拆 鐘 樓 之 後 , 又 一 擾 民 傑 作 ! 」 香 港 討 論 區 網 友 「 機 械 佬 」 說 : 「 大 家 齊 齊 『 三 不 』 港 產 片 啦 , 不 下 載 、 不 入 場 、 不 購 買 。 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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